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1-24 访问量:

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 号)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 理办法》(教高〔202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政字〔2014〕195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贵重仪器设备。 

(一)单台(件)账面原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 

(二)单台(件)账面原值虽不足人民币 10 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账面原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 

(三)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编制采购预算应考虑重点并兼顾一般,满足学校多方面需求;选型要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立足国内、适当引进原则;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 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 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 发展规划部、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招标采购 中心、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学科专家等。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建设规划、购置论证、考核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等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全校范围内贵重仪器设备的布局和配备及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推动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指导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源整合与调配;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委员会的会议召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依据“先论证,后入库,再采购”原则管理,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 

(一)仪器设备对本校、二级单位发展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 测分析; 

(二)申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的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性价比等;

(三)校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四)仪器设备管理、操作等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用方案,开放共享方案; 

(七)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八)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应同时填报《河北工业大学自制仪器可行性论证审核表》。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实行院、校两级管理模式。 

(一)单台、套购置价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至 40 万元 的仪器设备,由拟购置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审核等工作,论 证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单台、套购置价格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 器设备,拟购置二级单位论证、审核通过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负责组织进行校级评审、排序并纳入学校采购项目库。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验 收工作,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设与维护。 

第十一条 具备开放服务功能的贵重仪器设备应加入共享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具备开放服务条件、单台或成套账面原 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实现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制定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校内、外收 费标准应有差别,所收取费用主要用于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开发及必要的劳务支出。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使用及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报档案馆备 案保存,使用及管理单位可保留必要复印件。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需配备训练有素、责任心强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制订并张贴公布必要的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并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否则不能单独上机操作。同时,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共享平台中的贵重仪器设备,以共享平台所记录运行情况为准。管理人员负责填报所属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及管理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如因开发功能、改造设备、新产品研制等情况,确需拆改或 解体的,必须报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校外使用,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借出的,应签署借用协议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海关监管期内的贵重仪器设备严禁外借或转移监管地点。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贵重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长年使用后,由于磨损老化导致性能降低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可申请进行降档管理,学校贵重仪器 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不再列入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低效运转,长期(连续两学年)闲置的贵重仪器设备经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在校内调拨、调剂 使用。无修复、展示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及管理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费用的 重要依据,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实施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使用效益及管理的考核情况列入学校对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也作为对相关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14〕195 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科技部统管二十三种大型仪器设备名称 

1. 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 电子探针 

3. 离子探针 

4. 质谱仪 

5. 各种联用仪(色—质联用仪,质谱—质谱联用仪等) 

6. X 光荧光光谱仪 

7. X 射线衍射仪 

8. 红外分光光度计 

9. 紫外分光光度计 

1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 光电直读光谱仪(等离子体光谱仪) 

12.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 荧光分光光度计 

14. 核磁共振波谱仪 

15. 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 顺磁共振波谱仪 

17. 液相色谱仪(含薄层扫描仪,离子色谱仪) 

18. 氨基酸分析仪 

19. 电子能谱仪 

20. 热天平 

21. 差热分析仪 

22. 超速离心机(每分钟 4 万转以上) 

23. 图象分析